相关文章

8-25 / 2025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投资者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境内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指境内投资者把外汇资金、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到境外,设立各类企业、购股或参股并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管理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作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及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与管理。


wechat_2025-08-26_000648_081.png


  二、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外汇管理

  (一)投资前审查

  资料提交:拟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前,需向外汇局提供资料。包括投资所在国(地区)关于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外汇管制法规及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本、利润等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经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当地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资信情况及项目符合当地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投资回收计划;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若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还需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

  审查内容与期限:外汇局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投资外汇风险审查涵盖投资所在国(地区)信誉、投资风险等级、相关法律、外汇管制状况、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合理性等。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要求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外汇局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和证明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二)项目批准后的手续

  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外汇局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投资项目合同或证明汇出资金数额的文件,向外汇局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局对境外投资企业建立档案,实施监督管理。

  三、外汇资金管理

  (一)资金汇出

  缴存保证金: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需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外汇局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若缴存确有困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

  以非货币形式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时,外汇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由其作出书面承诺;若同时使用部分外汇资金,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资金汇出限制: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二)利润及收益汇回

  汇回要求: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按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留成规定:自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五年内,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全额留成,五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三)资金使用与变更

  资金补充与增资: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及其他外汇收益,若用作补充原缴资不足部分,必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同意后,境内投资者按补充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原国内批准部门批准前,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并说明增资原因和提供企业历年经营情况等材料,批准同意后按增资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股份转让与资产调回: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三十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解散后,境内投资者应将应得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四、境外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管理

  (一)账户设立与备案

  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情况处理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外汇资金,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如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除当地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持有有价证券,若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所持有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监督与处罚

  (一)报表报送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应经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二)监督检查

  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三)违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作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未经批准私自汇出外汇资金、不按期汇回利润或收益且擅自挪用存放境外、不按期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私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未经批准以个人名义存放外汇资金、转让股份或企业破产清算后不按期调回外汇收益等行为,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尚普华泰提醒,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处以境内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普咨询 北京总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6层

联系电话:010-82885729 82885739 联系邮箱:service@sunpul.cn

Copyright © 2017 S&P Consulting, All Right Reserved.

京ICP备08011146号-7  涉外调查许可证:2104号  版权所有: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